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 65t/h 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火電廠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燒固體、液體、氣體燃料的發電廠。
3.2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 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3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4 現有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 existing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
3.5 新建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 new plant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
3.6 W 型火焰爐膛 arch fired furnace
燃燒器置于爐膛前后墻拱頂,燃料和空氣向下噴射,燃燒產物轉折180°后從前后拱中間向上排出而形成W 形火焰的燃燒空間。
3.7 重點地區 key region
指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3.8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指為防治區域性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源的排放強度、更加嚴格地控制排污行為而制定并實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該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領先程度,適用于重點地區。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4 年7 月1 日起,現有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執行表1 規定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排放限值。
4.2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新建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執行表1 規定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排放限值。
4.3 自2015 年1 月1 日起,燃燒鍋爐執行表1 規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重點地區的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執行表2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實施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4.5 在現有火力發電鍋爐及燃氣輪機組運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運行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火力發電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4.6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T 75 和HJ/T 76 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監督考核。
5.1.4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16157 和HJ/T 397 的規定執行。
5.1.5 對火電廠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 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7 對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標準。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火電廠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必須執行GB/T 16157 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熱能轉化設施的基準氧含量按表4 的規定執行。

式中:
c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c′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2 O′ ——實測的氧含量,%;
2 O ——基準氧含量,%。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火力發電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